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海,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芳,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芬,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鑫,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洲,男,200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鑫、马洲的法定代理人赵金芬,系马鑫、马洲的母亲,本案上诉人之一。 上列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珍,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商贸区大福摩托车市场对面。 负责人张仕成。 委托代理人潘秀峰,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马云充于2006年2月8日到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为马云充办理社会工伤保险。2006年10月29日0时27分左右,马云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7年1月29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15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2007年6月,五原告就工伤补偿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丧葬费11016元、工亡补助金88128元、抚恤金212160元、医疗费1015元、工资1300元、保证金4000元。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南劳仲[2007]3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诉人支付五申诉人丧葬费11016元; 2、被诉人每月支付申诉人马成海、李润芳每人抚恤金390元,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按月支付申诉人马洲抚恤金39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8128元;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1050元;5、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9、10月工资2600元;6、被诉人退回申诉人违约金1500元。原、被告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马云充的工资为1300元/月;被告拖欠马云充2006年9月、10月的工资合共2600元;被告在2006年2月8日收取马云充违约金1500元。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分别是马云充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儿子。马云充生前供养原告马成海、李润芳、马鑫、马洲。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予以确认。现马云充因工死亡,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马云充的用人单位,没有为马云充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马云充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五原告丧葬费11016元(佛山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36元×6个月)、工亡补助金88128元(佛山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36元×48个月)、被供养人马成海、李润芳每人每月抚恤金390元(1300元/月×30%),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被供养人马洲每月抚恤金390元(1300元/月×30%),直至其年满18周岁、医疗费10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工资2600元予原告,并退回违约金1500元予原告。由于马云充与赵金芬夫妇生育两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原告赵金芬供养马鑫,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故原告诉请马鑫的抚恤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恤金212160元,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马云充不是工伤,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推翻工伤认定结论,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马云充的月工资是1100元且只拖欠10日工资的辩解,因不能举证推翻,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被告诉讼请求因不能举证支持,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丧葬费11016元予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2006年10月30日起按月支付原告马成海、李润芳、马洲每人每月抚恤金390元,其中原告马成海、李润芳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原告马洲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88128元予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1015元予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五、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6年9、10月工资2600元予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六、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违约金1500元予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七、驳回原告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的诉讼请求。九、仲裁费4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896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支付予原告。上述金额,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缓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马鑫、马洲系赵金芬子女,马鑫1996年4月10日出生,马洲2002年4月10日出生。"一审法院在第二项判决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须支付马洲抚恤金390元/月至其年满18周岁"。上诉人认为,既然马鑫及马洲系赵金芬子女,则赵金芬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子女马鑫、马洲均应承担抚养义务,法院不应仅判决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支付马洲抚恤金而赵金芬对马洲不承担抚养义务。马鑫、马洲的年龄相差正好6岁,法院判决赵金芬抚养马鑫,其年龄要比马洲大6岁,从而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支付抚恤金要比支付抚恤金给马鑫多支出6年,这显然对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不公平。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赵金芬对马洲承担抚养义务;3、对一审第二项判决中改判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少支付三年的抚恤金给马洲;4、本案诉讼费用由赵金芬等承担。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诉人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第二、九项应予撤销,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当一次性支付抚恤金212160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抚恤金按月支付会给执行带来困难,不能切实保护马成海等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是个体户,如其想逃避债务,隐匿财产,很容易做到,马成海等人也很难掌握其财产状况。目前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的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一次性支付本案标的额的能力。另一方面,马成海等人住在千里之外的四川西充的乡下,如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不主动履行债务,则每月都要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出具生存证明,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这将给马成海等人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和给法院增加许多执行案件。对于马成海等人讲,执行不到的胜诉判决的伤害性比败诉的伤害性更大。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支付的抚恤金总额应当是212160元,死者马云充生前抚养的人有马成海(是马云充的父新,1949年7月26日出生,马云充死亡时60岁);李润芳(是马云充的母亲,1949年7月26日出生,马云充死亡时57岁);马鑫(是马云充的女儿,1996年4月10日出生,马云充死亡时10岁);马洲(是马云充的儿子,2002年4月10日出生,马云充死亡时4岁),共四人。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当按10年计算一次性支付马成海等人的抚恤金总额是212160元。二、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九项,并判决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一次性支付马成海等抚恤金212160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2、维持原判第一、三、四、五、六项判决;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承担。 上诉人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应否确认死者的配偶赵金芬在工伤事故案件中对马洲、马鑫承担抚养义务,以及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否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洲、马鑫。 关于应否确认死者的配偶赵金芬在工伤事故案件中对马洲、马鑫的抚养义务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之规定,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获付抚恤金的法定条件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本案马洲、马鑫于事故发生当时均未成年,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故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向其支付抚恤金。至于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请求确认死者的配偶赵金芬在工伤事故案件中对马洲、马鑫一半的抚养义务,进而主张应少支付抚恤金给马洲,由于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无须向马鑫支付抚恤金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上诉请求支付包括马鑫在内的四人的抚恤金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否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该条例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须按月支付;另外,由于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户籍所在地远在四川省,与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的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相距甚远,如若每月申请履行给付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均明显不便;再者,由于本案执行的时间长达数十年,在此十多年期间,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亦可能因经营等问题而发生变化,导致马成海、李润芳、赵金芬、马鑫、马洲执行无果。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本院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一次性支付为宜。原审判决按月支付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金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马成海年满60周岁,李润芳年满57周岁,且死者马云充是马成海和李润芳的独子,故马成海和李润芳符合供养条件;马鑫、马洲为未成年人,亦符合供养条件。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马成海、李润芳的抚恤金计算十年;马洲、马鑫为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其中马洲于2002年4月10日出生,到本案工伤事故2006年10月29日发生时是4周岁零6个月,供养至十八周岁,则马洲应获得抚恤金年限为13年零6个月,而马鑫于1996年4月10日出生,到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是10周岁零6个月,供养至十八周岁,则应获得抚恤金年限为7年零6个月。马云充生前工资为1300元/月。综上,在前7年零6个月,死者生前应供养亲属有马成海、李润芳、马洲、马鑫4人,则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之和为1300元×30%×4,已高于死者马云充生前月工资1300元,故应按1300元计算前7年零6个月的抚恤金,则为1300元/月×7.5年×12月=117000元;第7.5年至第10年,死者生前应供养亲属有马成海、李润芳、马洲3人,则抚恤金合共为1300元/月×30%×3×2.5年×12月=35100元;第10年至第13年零6个月,死者生前应供养亲属有马洲1人,则抚恤金合共为1300元/月×30%×3.5年×12=16380元。以上合计,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当一次性支付马成海和李润芳、马洲、马鑫抚恤金总额为168480元。马成海、李润芳、马洲、马鑫主张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按10年计算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有理,但其要求的抚恤金总额212160元过高,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当一次性支付马成海、李润芳、马洲、马鑫抚恤金总额为168480元。
关于仲裁费的问题。马成海和李润芳、赵金芬、马洲、马鑫的起诉请求并没有得到原审法院的全部支持,故原审判决其承担一定比例的仲裁费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大沥前沿娱乐城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成海、李润芳、马洲、马鑫抚恤金总额168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