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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泽南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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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五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伟桃。
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南,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勋,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泽南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泽南自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08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元给被上诉人周泽南。上述款项依约履行完毕后,被上诉人周泽南放弃就本案工伤以后有关的所有费用向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
三、如果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被上诉人周泽南则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另行主张;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2008年6月17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合共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易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应当事人要求制作本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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